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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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8-20009
湖南省林业厅文件
湘林种〔2018〕7号
湖南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业厅
2018年7月27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省林木种质资源,科学建立和管理林木种质资源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4号)和《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2014-202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命名并公布的因科研、生产或保护的需要,利用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离体保存等方式建设的主要林木或特种林木遗传群体所在区域或集中收集场所。其资源的丰富性和代表性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
第四条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立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建设管理,推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议名单。
第六条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由拟建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和命名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保存对象:
(一)重要树种具有遗传代表性的原地保存天然群体,包括:
1、具有较高林业生产利用价值树种的遗传多样性丰富的种群;
2、具有特殊遗传保护价值的敏感性群体,如濒危树种、易丢失的特殊小群体资源、特有群体等。
(二)集中收集保存的重要树种育种材料,包括:
1、为一个或几个重要树种的遗传育种而集中种植保存的育种材料,包括种源、品种、优树无性系、优树家系等;
2、引种成功树种。
(三)地方名优品种的代表性群体。
第八条 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具有重要的保护和利用价值,知识产权明确;天然遗传群体保护规模应能代表特定群体的遗传多样性结构,并具有保护群体稳定生存的森林环境。
(二)具有一定保存规模。根据《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与方法》(GB/T 14072)和《林木种质资源异地保存库营建技术规程》(LY/T 2417),原地保护种质资源库,原则上要求针叶树种面积为100公顷以上,阔叶树种面积为50公顷以上,珍稀濒危树种面积为25公顷以上,面积不足25公顷应全部保存。保存区内含两个树种,面积要增大三分之一,包含三个以上树种,面积要增大三分之二;异地保存种质资源库根据保存的种质种类和份数综合决定,原则上面积不小于15公顷。
(三)土地权属清楚,具有较好的、长期稳定的保护管理基础。
(四)基础设备完备,符合林木种质资源保存需要。
(五)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七)与科研、教学单位长期合作,有技术力量较强的科技支撑单位和专家。
(八)有能够保障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所需的经费。
第九条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库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发展规划。
(二)完成省林业厅部署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
(三)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四)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协作,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评价、利用活动。
(五)对原地或异地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加强抚育管护,保证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生长健壮。
(六)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林业厅报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应当长期保存,并根据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依法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文本10份,并提供电子文档),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拟建林木种质资源库申请文件、申报书(见附件);
(二)林木种质资源库的主要保护对象照片及资料;
(三)位置图和区界图等相关图件资料;
(四)林木种质资源库土地使用证、林权证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五)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六)林木种质资源库种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引种证明材料、植物检疫证明材料等);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或图件。
第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林木种质资源库评审组,采用专家实地考察评估及申报材料会议评审的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命名公布。
第十三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命名。统一命名方式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库所在地名或区域名称+具有代表性的保护对象名称+省级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库。
第十四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要积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研究,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积极开展种质资源补充收集和科研工作,强化种质资源保育与创新。
第十五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林木种质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调整出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名录清单: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林木种质资源保存与保存库建设任务的;
(二)管理混乱,导致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丢失的;
(三)不能履行林木种质资源库保存与建设任务的;
(四)出现挪用资金等重大违规违纪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或与外国投资者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造成林木种质资源流失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林木种质资源。是指林木遗传多样性资源和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遗传材料。具体形态包括植株、营养器官、种实、花粉、组织、细胞、DNA及功能基因等。
(二)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因科研、生产或保护的需要,利用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离体保存等方式建设的特种林分或特殊设施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具有丰富性和代表性,且管理规范的野生或人工收集的群体。
(三)群体。是指一个物种在一定地理范围内享有共同基因库并能相互交配的个体总和。
(四)种源。是指取得种子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原产地理区域。
(五)优树。是指在相同立地条件和相近管理措施的林分中,育种目标性状特别优良的单株。
(六)家系。是指亲本植株自由授粉或双亲控制授粉产生的子代群体,前者称半同胞家系,后者称全同胞家系。
(七)无性系。是指由同一原株营养繁殖产生的植株群体。
(八)品种。是指经人工选育,能适应一定的自然环境和栽培条件,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生产要求,并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的栽培植物群体。
(九)地方品种。是指在某一区域,经长期自然选择或人工栽培而形成的品种,也称为农家品种。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编号:
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
申 报 书
林木种质资源库名称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湖南省林业厅编制
说 明
一、本申报书适用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申报,编号申报单位不填写。
二、申报单位为拟建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的具体实施单位。
三、“地理位置”指林木种质资源库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四、“地理坐标”指林木种质资源库所跨的经纬度范围。
五、“自养能力情况”主要包括自养手段,每年纯收入及其占总支出的比例等内容。
六、“基础设施概况”主要包括现有业务用房、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交通工具、通讯手段、重要仪器设备的情况。
七、“研究概况”主要包括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名称及成果、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名称、科研计划及国际合作交流计划等内容。
八、“自然环境状况”主要包括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概况、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内容。
九、“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主要指社会、经济活动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预防措施。
十、按申报书格式填写,位置不够可适当加页,但不得改变格式和内容。
十一、本申报书一式10份,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除了图件外,申报材料统一用A4规格纸印制。
十二、申报书的内容和填报要求,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种质资源库名称
主要保护对象
地理位置
地理坐标
面 积
(公顷)
总面积
核心区
附属区
土地权属
和使用权情况
始建时间
和 级 别
批准机关
和文号
现级别和
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
和文号
建设单位
名 称
主管部门
人 员
编 制
现有管理人员
现有科技人员
技术依托单位
固定经费来源
和数额(万元)
自养能力情况
基础设施、资源收集及研究概况
自然环境概况
主要保护对象概况
周围地区社会经济状况简介
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综合价值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所在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论证意见
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湖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印发